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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服务是指由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以及本市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形成《上海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共八类24个项目。
一、机构养老服务
保基本养老机构照护服务
服务对象: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其身体状况达到相应照护等级的老年人。
服务类型:照护服务
老年认知障碍床位照护服务
服务对象: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医疗诊断或专业评估符合照护服务有关条件的认知障碍老年人。
服务类型:照护服务
二、社区养老服务
日间照护服务
服务对象: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失能、认知障碍、高龄等经评估有照料需求的老年人。
服务类型:照护服务
困难老年人助餐配送服务
服务对象: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等生活自理困难的老年人。
服务类型:照护服务
困难老年人康复辅具社区租赁服务
服务对象: 本市户籍75周岁及以上或60-74周岁的低保、低收入老年人。
服务类型:专项支持
三、居家养老服务
紧急救援服务
服务对象: 本市户籍80周岁及以上高龄独居等老年人。
服务类型:专项支持
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
服务对象: 本市户籍独居、纯老、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服务类型:专项支持
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
服务对象: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认定符合有关困难或照护等级条件,且对申请改造的住房拥有产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造内容符合要求的老年人家庭。
服务类型:专项支持
家庭照料者培训
服务对象: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服务类型:专项支持
四、照护服务支付保障
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
服务对象: 本市60周岁及以上具有照料护理需求申请基本养老服务相关待遇保障的人员,具体包括:
1.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老年人;
2.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老年人。
服务类型:照护服务
养老服务补贴
服务对象: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济状况达到规定条件,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其身体状况达到相应照护等级的老年人。
服务类型:物质帮助
长期护理保险
服务对象: 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其身体状况达到二至六级照护等级且在评估有效期内的本市参保老年人。
服务类型:物质帮助
五、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 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人。
服务类型:物质帮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 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本市户籍城乡老年人。
服务类型:物质帮助
六、老年社会福利
老年综合津贴
服务对象: 本市户籍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类型:物质帮助
老年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 本市65周岁及以上老年常住人口。
服务类型:专项支持
七、老年社会救助
特困老年人供养
服务对象: 符合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老年人。
服务类型:照护服务
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救助
服务对象: 1.符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条件的老年人
2.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条件的老年人
3.符合本市其他社会救助项目的老年人。
服务类型:物质帮助
流浪乞讨老年人生活救助
服务对象:本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服务类型:物质帮助
八、特定情形老年保障
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保障
服务对象: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的1-4级残疾军人,以及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服务类型:照护服务
残疾老年人保障
服务对象: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持本市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老年残疾人。
服务类型:物质帮助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保障
服务对象: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和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老年人。
服务类型:物质帮助
老年监护服务
服务对象: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公职监护、临时监护等条件的老年人。
服务类型:专项支持
突发公共事件老年人应急保障
服务对象:本市80周岁及以上高龄独居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服务类型:专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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